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机械与装备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20号)和《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研〔2017〕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统筹纳入我校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每年评审一次,重点考察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评审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符合《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体系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20号)和《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研〔2017〕4号)文件要求的规定年级硕士研究生(档案未转入我校的除外)。
申请者除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外,同时规定:
1.对于已获得过奖学金并再次申请者,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的成果、论文、著作、专利、标准和科研项目等评分内容,须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不予认定。
3.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必须为“见刊或授权”。
4.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审的业绩成果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学校文件下发之日。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未转入学校的除外)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所修课程成绩(以初次成绩为准)最低分在80分(百分制)或良好(五分制)或合格(二分制)及以上;
(2)在读期间所修课程成绩(以初次成绩为准)最低分在70分(百分制)或良好(五分制)或合格(二分制)及以上,英语通过六级或获得学校认定的省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学校认定的全国(或多省份的区域)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5.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以创造性大或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择优评选,评分内容需符合下列条件且满足其中之一:
(1)在读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或通过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以鉴定或验收证书为准),或取得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优秀专业实践成果(成果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
(2)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或经学院认定的联合培养单位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不含增刊、专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
(3)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或经学院认定的联合培养单位导师为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专业学位),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通过立项或已颁布实施);
(4)在读期间承担或参研(导师或经学院认定的联合培养单位导师主持)纵、横向科研项目(已立项任务书为准),或参加技术应用开发、产品设备研发、工程项目建设等(以立项任务书为准)。
第七条 参评研究生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是在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软件著作权、专利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工程大学,申请人为主要作者或完成人;参加的纵、横向科研项目、技术产品研发和社会科技服务等各类项目必须是在学校正式立项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到校实际经费为准;提交的各类成果应以河北工程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之一。
第八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申报获奖的业绩材料不可重复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按处分期限开始日计);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制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在评审过程的申诉。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条件及材料进行审核、评分、核分、排序;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开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与答辩结果确定初评人员名单;
4.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初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的名单和相应佐证材料,进行上报。
第十三条 如发现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机械与装备工程学院
附件1:机械与装备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附件1:
机械与装备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评 分 内 容 |
标 准 分 |
评 分 标 准 |
自评分 |
审核评分 |
学业成绩 |
50 |
满足学习成绩满足基本条件计45分;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每增加4分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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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创 新 |
成果(同一项目重复获奖以最高奖计分) |
20 |
(1)获奖成果:国家级奖15分(不折算),省(部)级一等奖12、二等奖11分、三等奖10分,市(厅、局)级一等奖9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7分; (2)鉴定或验收科研项目(按等级评定):国家级11~13分;省(部)级9~10分(青年基金3分);市(厅、局)级7~8分;校级3分(资助不足1000元2分); (3)专业实践优秀成果6~4分(根据成果效益证明评定); (4)省(部)级以上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奖:国家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省级一等1分,学科竞赛累计最高分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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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专利等 |
20 |
(1)SCI、SSCI检索期刊论文15分/篇,EI检索期刊论文10分/篇,其它核心期刊论文和国际期刊论文5分/篇; (2)专著15分,编著12分,译著10分; (3)发明专利10分,软件著作权5分,实用新型专利3分。 (4)国家标准15分,行业标准12分,地方标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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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
10 |
(1)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10分,省(部)级8分,市(厅、局)级6分,校级科研基金项目4分; (2)横向科研项目:150万元及以上10分,80万元(含)~150万元(不含)8分,20万元(含)~80万元(不含)6分,20万元以下4分。项目经费指的是单项项目经费,且以实际到校经费为准(须提供证明); (3)其他技术开发、产品研发、社会科技服务类项目等2~4分(按照学校立项任务书和项目经费、效益等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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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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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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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每项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标准分。②合作项目计分,个人得分用以下公式计算:个人得分=R×N。其中:R为该项得分,N为个人在合作中排列次序的加权系数:依次为0.8、0.6、0.4、0.2、0.1(项目第6名及以后加权系数0.1;论文第3名及以后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