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岗位。聘任对象为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本校和外单位在职人员。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选聘,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四条 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及研究成果应属于所申报学科、专业的研究领域,原则上限报一个拟招生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选聘条件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申请人目前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经费100万元以上在研项目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能讲授一门与学科方向有关的课程,其内容能反映该学科当前国内外重要成果。
第八条 具有从事科研工作的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省部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主持人。
㈡厅局级或校科研基金在研科研项目主持人、省部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的主研人(省部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不含主持人),具有一定数额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工学学科2万元以上,其他学科1万元以上);在研横向科研项目的主持人(项目经费工学学科10万元以上,其他学科2万元以上)。且近三年的学术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II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SCI/SSCI/EI收录期刊论文1篇,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主编的高等学校教材1部(前二名);
2.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厅局级一等奖第一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国家级奖排名次序不限);
3.有厅局级以上部门主持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厅局级第一名、省部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河北工程大学须为完成单位之一);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学科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
第三章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选聘条件
第九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十条 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经历,能讲授一门与专业领域有关的课程或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
第十一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领域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额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承担厅局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厅局级第一名、省部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或主持在研横向科研项目;
2.近三年,获得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厅局级二等奖第一名,厅局级一等奖前二名,省部级一等奖前十名、二等奖前七名、三等奖前五名,国家级奖排名次序不限);
3.近三年,有厅局级以上部门主持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厅局级第一名、省部级前三名,国家级前五名,河北工程大学须为完成单位之一);
4.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II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SCI/SSCI/EI收录期刊论文1篇;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主编的高等学校教材1部(前三名);
5.近三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领域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
6.已颁布施行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行业或省部标准前五名、国家标准前七名);
7.拥有与申报专业领域相关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一级证书;
8.本专业省级学会、行业协会等学术团体理事以上职务。
第十三条 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要求,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专业学位导师选聘的具体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出具与表中一致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复印件,提交相关学科所在系(研究室、所、中心等)。
第十五条 学科推荐。学科所在系(研究室、所、中心等)根据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在对申请人材料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新增硕士生导师的推荐候选人。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名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学科推荐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候选人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建议名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方为有效;经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者为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建议名单,复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建议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方为有效;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者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聘任为硕士生导师。
第二十条 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在相应专业领域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从校外调入我校前已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由原单位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聘任为我校硕士生导师。
第五章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二十二条 校外专家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我校申请人员同时进行选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由学院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聘请校外专家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已聘为我校兼职教授的校外专家,同时聘任为相应专业的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二十四条 取得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可列入招生目录,在相应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或与我校硕士生导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六章岗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导师岗位考核制度。考核类型分年度考核与综合考核。年度考核与学校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轨,综合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导师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依照《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管理的规定》(校研〔2014〕10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招生资格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导师每年招生限额参照《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暂行规定》(校政〔2012〕6号)执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互选制度,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基本学制内)的导师,一般不再安排其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安排有一定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青年教师,以副导师或导师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转导师,特殊情况确需转导师的,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转导师的管理规定》(校研〔2015〕3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选聘管理办法另文予以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